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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!
来源:  发布日期:2014-06-11  作者:

各有关单位:

根据市建设交通委《关于贯彻执行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〉(GB50500—2008)若干意见的通知》(沪建交〔2009〕 995号)、《关于印发〈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〉的通知》(沪建交〔2006〕445号)、《关于发布〈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〉(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)的通知》(沪建交〔2006〕237号)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(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)《关于贯彻实施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〉(GB50500—2008)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沪建市管〔2009〕79号)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、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,以及工、料、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,经研究和测算,对《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(2000)》及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》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:

一、人工费

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、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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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,职工福利费、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,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。

二、机械使用费

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,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。

三、综合费用(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)

建筑和装饰、安装、市政和轨道交通、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、民防等专业工程,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(公用管线、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)。

建筑和装饰、安装、市政和轨道交通、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、民防、公用管线、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,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、住房公积金、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。

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,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,详见附件。

四、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

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、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(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)。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,按照市建设交通委《关于印发〈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〉的通知》(沪建交〔2006〕445号)的规定执行。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,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,公用管线、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,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,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。

五、规费

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,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、社会保障费(包括养老、失业、医疗、生育和工伤保险费)、住房公积金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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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,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。

(一)工程排污费

建筑和装饰、市政和轨道交通、民防、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,以直接费、综合费用、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,乘以0.1%计算。安装、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。

(二)社会保障费

建筑和装饰、市政和轨道交通、民防、公用管线、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,以直接费、综合费用、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,乘以1.72%计算。安装、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、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,乘以8.4%计算。

(三)住房公积金

建筑和装饰、市政和轨道交通、民防、公用管线、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,以直接费、综合费用、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,乘以0.32%计算。安装、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、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,乘以1.59%计算。

(四)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,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。

(五)河道管理费

建筑和装饰、安装、市政和轨道交通、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、民防、公用管线、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、综合费用、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、施工措施费、工程排污费、社会保障费、住房

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,乘以0.03%计算。

六、税金(包括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)

    建筑和装饰、安装、市政和轨道交通、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、民防、公用管线、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、综合费用、安全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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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、施工措施费和规费(不含河道管理费)之和为基数,乘以相应税率计算,纳税地市区为3.41%,县镇为3.35%,其他为3.22%。

七、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

建筑和装饰、安装、市政和轨道交通、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、民防、园林工程,施工期内人工、材料、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,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。调整方法按照市建设交通委《关于贯彻执行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〉(GB50500—2008)若干意见的通知》(沪建交[2009] 995号),以及市市场管理总站《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、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》(沪建市管〔2008〕12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公用管线和房屋修缮工程,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《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、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》(沪建市管〔2008〕12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八、水利工程的调整内容及标准另发。

九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凡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,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。

十、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,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映。


附件:建筑和装饰、安装、市政和轨道交通、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、民防、公用管线、园林和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。


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

二○一○年四月十四日


上一条:关于上海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!

下一条:关于上海市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!